一、依「環境教育法」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研習對象及人數:
(一)欲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對於環境教育推動有興趣之民眾。
(二)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欲以「學歷」
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已修畢環境教育相關領域或專業領域課程18學分以上。
(三)欲以「經歷或專長」管道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
三、研習日期:107年3月16至31日。
四、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7年3月12日(星期一)止。
五、研習地點: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六、研習費用: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免收取費用。
七、報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