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鼓勵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特補助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並取得學分證明書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教師之部分學分費。
二、教育部補助原則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係指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之教師。
(二)補助基準:補助每位教師每人三學分費用,且以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三、申請方式:請於106年11月10日(星期五)前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研錄取通知單、在學證明及研習期滿取得之學分證明書及中等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函送教育部申請。
四、另依本要點規定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五、檢送臺北市106年度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計畫及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