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市府社會局宣導「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5月1日北市社障字第10636545400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來函表示,邇來民眾反映,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專業訓練人員帶同導盲犬出入中南部地區之公共場所等屢遭質疑,及於公務機關臨櫃洽公時工作人員不清楚合格導盲犬之規定,故請學校協助加強宣導合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等相關事宜,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