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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 - 行政公告 | 2016-11-08 | 人氣:454

一、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1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舉時須檢附違規供應或販售菸品者之身分、特徵或販售地點等資訊,並提供相關違規事證(如發票或相片、影片等),經市府衛生局依行政程序調查確認裁處在案,並俟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後且無行政救濟,或行政救濟本局勝訴後,再依據旨揭辦法規定,按罰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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