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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 - 行政公告 | 2016-03-31 | 人氣:564

實施日期:105年8月1日

(一)學校員工師生,於指定場所(全校場域)召開會議或舉辦活動時,不得提供杯水及塑膠瓶裝水,學校(員生社)於校內場域不得提供、販售杯水及塑膠瓶裝水。如有特殊情形可由學校校長核准,不在此限;但學校於指定場所辦理園遊會、體育競賽、演習、訓練及災害應變時,得不受限制。

(二)學校(全校場域,非僅限餐廳)供餐(含桶餐、外訂餐盒、學校員生社自辦、學校餐廳熱食部委外、中央廚房等),不得使用一次性(正面表列為塑膠類、紙類、竹製及木製類)及美耐皿餐具,如有特殊情形經學校校長核准,不在此限。爰請各校將該執行要點納入學校供餐契約之一部分,並督促承商配合辦理。但學校於指定場所辦理園遊會、體育競賽、演習、訓練及災害應變時,得不受限制。

(三)學校依「臺北市公有房地提供使用辦法」將場域長期租用其他機關或單位,應配合修正所屬場地租借規定,將本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之規定納入,如於105年8月1日前不及修正契約,請以正式公函告知,並由學校辦理查核及勸導

(四)學校配合校園開放短期租借場地時,應事先主動告知主辦單位配合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事後並辦理查核及勸導。

  • 1) 105.03.31 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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