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階課程
(一)培訓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至少一項
1. 通過104年至105年各直轄市、縣(市)所辦理之初階課程培訓,並取得6小時研習時數之教師。}2. 曾參與103年推廣與培訓研習會、104年推廣與培訓中高階研習會,未能取得種子教師合格證書之教師。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初階研習會後,應依照心測中心所提供之文件格式回覆各場次辦理情況,並依16子科各推派一至二位教師代表參與中高階研習課程。
二、高階課程
培訓對象:完成105年中階課程培訓之教師(需取得105年中階研習時數12小時並完成課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