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基北區101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就讀高職及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作業要點」
依教育部函示審查建議意見,修正內容如下:
(一)伍、申請入學資格,增列以下敘述:免試入學或其他管道錄取並報到者,不得報名,違者取消其報名資格,所繳報名資料及報名費一概不予退還。報名時如持有原錄取學校蓋章同意之放棄錄取資格證明文件者,則不在此限。
(二)陸、積分核算一、(一)1.甲類表格下方增列以下敘述:註:凡以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含科展)資格申請者,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辦須具主辦機關關防,協辦須具核准文號或備查文號等相關證明文件,始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