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
壹 壹、獎助對象:清寒榮民及遺眷未滿30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之在學子女。(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之工讀生,視為無職業)
一、獎學金: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獎學金:
(一)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者。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三)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最近一年度(經財稅資料中心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
(四)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一次以上。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助學金: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助學金: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或其遺眷。
(二)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
貳 貳、申請證件:
一、榮譽國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驗畢歸還、已蓋註冊章之子女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亦可)、申辦人印章。
二、申請子女獎學金者,另須檢附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須附有獎懲紀錄)之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成績單影本(國小一年級之新生免繳)。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績單。
三、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獎助學金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述資料外,另須檢附申請人(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參 參、申請時間: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09月15日至10月15日。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02月15日至03月15日。
肆 肆、申請條件:
一、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子女獎、助學金,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二、推廣教育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均不合申請。
三、榮民子女就讀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均不合申請。
伍 伍、核發金額:(獎、助學金均採同一金額標準)
一、大學、技術學院、五專後二年、二專:5,000元。
二、五專前三年、高中、高職:3,000元。
三、國中、國小:500元。
陸、洽辦單位:由本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辦理核發。
柒、其他:具領「贍養金」之「就養榮民」,請洽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辦子女教育補助費。
相關訊息請上網參閱。
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01.asp?sno=1503&pno=108&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