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目的:培育原住民族樂舞祭儀藝術人才,以永續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樂舞祭儀文化。
貳、實施期程:自102年4月至102年12月。
參、補助對象: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二、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三、經核准立案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樂舞、表演藝術之非營利原住民團體。
肆、申請條件:一、申請計畫之原住民人數須達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二、申請計畫之總課程時數不得低於80小時。
伍、申請原則:同一單位每年以申請1案為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 ... 0EBD318C267A30773A7052A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