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02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台【91】戎戒字第0003號令副本。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公告事項: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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